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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指南

数据来源于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
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人(或委托人)提交贷款资料>中心审查、受理 >贷款审核、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夫妻双方、产权共有人均需到场),并提交中心> 中心审查、出票、划款。
贷款审批时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受理后,中心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出票通知,等待划款。
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条件如下:
1、借款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人须符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夫妻双方无论婚前、婚后的公积金贷款均计入贷款次数);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个人信用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的有关要求;
5、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6、同意在资金紧张时轮候发放贷款。
贷款办理要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中心网站可下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7、不少于购房款(拆迁安置购房的按购房补差价款)总额规定比例、一年内购房发票(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原件;
8、拆迁安置购房的,同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差价补款确认单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中心网站可下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一年内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注: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家庭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离异一年内购买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购买直系亲属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还 款 须 知
1、借款人应依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按期足额还款;提前部分或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遵守公积金借款合同上的还款约定;
2、借款人可在首次还款后的当月,到贷款所在中心网点申请公积金按月缴存划转还贷业务(详见划转协议)。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变更还款账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应在当月将变更后的相关信息通知贷款银行和中心,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4、借款人还款后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由贷款银行调整月还款额,借款人应及时和贷款银行联系,以免造成逾期和罚息;
5、借款人如选择缩短还款期限,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6、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凭身份证、结清证明在贷款银行取得抵押权证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