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调解以及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
《通知》要求成立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行政调解委员会主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驻局纪检监察组人员为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通知》明确了局法规科及局各有关科室(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对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行政调解书、履行、回访及归档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终止调解的七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