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委,市区有关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简化建筑企业资质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15〕169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后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1、市级审批的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和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
2、受委托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
1.注册执业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有技术装备要求的资质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最低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满足情况;
3.“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信用系统基本信息是否完善;
4.2016年统计年报、2017年月报上报情况;
5.企业取得资质后承揽项目情况;
6、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处理为依据)。
(二)监理企业
1.注册执业人员及职称人员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信用系统基本信息是否完善;
3. 2016年统计年报上报情况;
4.企业取得资质后承揽项目情况;
5.近一年是否存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处理为依据)。
三、核查时间安排
1.各企业要认真对照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开展自查,认真整改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中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及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并逐项认真填写企业自查表(见附件2、3)。市区企业于2017年10月20日前,报送自查表至宣城市住建委建筑业科。
2.各县(市、区)住建委应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于2017年10月25日前报送本辖区资质动态核查总结至市住建委建筑业科。
3.企业自查期间,市住建委同步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核查。收到企业自查表之后,将随机抽取20%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抽取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
四、核查结果处理
1.对检查合格的企业,将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2.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发出书面检查整改意见书,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限自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整改期内不予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取消企业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整改完毕后重新复查,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通过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布,并依法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附:1.宣城市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2.宣城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表
3.宣城市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表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