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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 发布时间:2019/02/18 点击量:86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第85号局长令,正式公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据了解,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安监总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标准》,《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明确了15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此外,《标准》还针对每一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列出了具体所指的各种情形。据统计,《标准》详细列举了65种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
  《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9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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