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群众负担 提升服务水平
为减轻办事群众的经济负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秉持“始于群众需求,终于群众满意”的服务宗旨,完善权籍调查程序,落实权籍调查专项经费,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理顺权籍调查程序。除首次登记、因界址点变动和确需重新补充调查完善的登记外,申请其他登记类型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纳入登记机构内部流程。
二、充分利用数据成果。中心结合数据整合解决权籍调查问题。下列登记不需要申请人自行开展权籍调查、申请落宗及承担权籍调查费用: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不动产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
(二)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如申请人自行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经确认不涉及界址界线变化的。
(三)因不动产登记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或登记精度提高,造成原登记成果需要重新调查、测量的,中心已通过招投标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权籍调查承担单位,由政府保障落实开展权籍调查的专项资金,不需要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
(四)统一登记后,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现申请办理不涉及界址界线变化的转移、变更、抵押等不动产登记的,无需进行权籍调查。
三、推进数据共享应用。中心充分利用城镇规划测量成果、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成果、房屋等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成果等由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前期行业管理中形成的权属及测量成果,大幅减少调查测绘工作量,大幅降低权籍调查成本。充分利用我中心已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确权登记档案成果等,优化权籍调查流程,避免重复调查和测量,节约权籍调查成本,提高权籍调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