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115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合肥市房产局负责公开登记和摇号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到公告确定的登记截止时间,获得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数量时,将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下简称购买人)。
第五条 摇号地点在中心指定的适宜的场所实施,实行现场公证。
第六条 摇号工作邀请部分购买人代表、主管部门领导、新闻媒体作为代表,参与监督。
第七条 摇号方式:按115号令的要求,对符合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部分对象给予概率上的优惠。具体方法时:
(一)按准购面积的不同,将摇号对象分成三个面积组:即45m2组、60m2组和80m2组。
(二)每个面积组内按优惠概率的不同又分别分成三个概率组:
1、劳、列、残、危组(劳动模范、列军属、残疾人、危房户);
2、无房组(无房户);
3、普通组(正常概率组)。
(三)优惠概率为:
1、劳、列、残、危组中签率在正常概率基础上提高十个百分点;
2、无房组在正常概率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第八条 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基本步骤: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和可供房源及计算机摇号规则;
(二)按照分组情况,由工作人员随机摇出购买人,最后将所有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摇号方式排出购买选房顺序,以及后补顺序;
(三)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
(四)摇号确定的购买人名单在通过16845566查询。
第九条 通过摇号确定的购买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中心领取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并到相关售房单位办理选房购买手续。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监督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