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政办[20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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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加快宣城市城市建设步伐,保证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第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时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货币拆迁补偿标准按宣城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实施拆迁当年公布的《宣城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各类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附属物及装修补偿标准》、《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见附件1、2、3、4)结合成新予以以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宣城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规定实行统建。拆迁人按成本价等面积提供统建房屋给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统建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统建房面积不足安置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商品房价与安置房价的差价款。统建房的成本价由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根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二、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超出批准面积建设的房屋,拆除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房屋。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且被拆迁人无其他住房的,经公示无疑义后,按第一条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如有住房的,可按重置价补偿。
2、1990年4月2日至2002年10月31日前间建设的房屋,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虽然未经批准,但被拆迁人符合建房条件或符合分户条件建房的,属所在地农民(包括菜农)户口,经公示无疑义后,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以1990年为起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降低100元,每推迟一年每平方米降低标准增加20元。凡超出国家规定的农民建房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3、2002年11月1日至今建设的房屋,被拆迁人属于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农民(包括菜农),确因子女结构需分家分户的,经村(居)委会、办事处(乡镇)二级审核公示无疑义后,按重置价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凡超过国家规定的农民建房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4、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如被拆迁人不自行拆除且拒绝搬迁的,依法以强制拆除。
三、其他规定
1、房屋拆迁许可以市政府市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省政府征地批复为依据。
2、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由拆迁人招标委托具有拆迁资持的单位进行拆迁。
3、2002年10月31日前建房的,参照宣城市建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建成[2004]36号《宣城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到规划区范围内农民改土地置换安置为统建安置,节约土地并防止“城中村”二次拆迁等因素,确定补偿价格综合修正系数每平方米为-10%~+30%,最高不超过+30%予以补偿安置。
4、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搬迁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量的拆迁奖金。奖金发放办法和标准随拆迁公告同时另行公布。
5、不须补偿的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每平方米补助20元拆除费。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7、在界定房屋建筑年代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相关依法查处。
四、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域。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违法建房时间界定的依据
1990年4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之日;2002年11月1日是宣城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颁布施行之日。
二、符合建房条件或分户建房条件的条件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建房条件或分户建房条件的条件如下:
1、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户口在本村(居)委会。
3、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4、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公示范围
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该房屋所在村民组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
附件2: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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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等级 │ 房屋结构与标准 │ 基本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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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钢筋砼梁、柱,实砖墙体,平顶或瓦屋面。平顶天 │ 650 ┃
┃混合│ 一 │ 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水泥地面。 │ ┃
┃ ├────┼───────────────────────────┼──────┨
┃结构│ │ 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 │ 600 ┃
┃ │ 二 │ 易天棚,门、窗、水、电、厨、不齐全,水泥地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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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实砖 │ ┃
┃砖木│ │ 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 │ ┃
┃ │ 一 │ 二层以上(含二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 │ 550 ┃
┃ │ │ 设计,同步施工。 │ ┃
┃ ├────┼───────────────────────────┼──────┨
┃结构│ │ 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 │ ┃
┃ │ 二 │ 瓦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500 ┃
┃ ├────┼───────────────────────────┼──────┨
┃ │ │ 木竹混合桁条,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单丁斗墙, │ ┃
┃ │ 三 │ 平瓦屋面,有水、电设施。项式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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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 │ 200 ┃
┃简易│ 一 │ 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上。 │ ┃
┃ ├────┼───────────────────────────┼──────┨
┃结构│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瓦屋面,土、 │ 150 ┃
┃ │ 二 │ 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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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成新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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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年代│1980年以前│1980年至1989年│1990年至1999年 │ 2000年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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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系数│ 0.7 │ 0.8 │ 0.9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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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附属物及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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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规格 │补偿金额│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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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式 │檐高1.8米以上 │120元/m2│ ┃
┃ ├────┼────────────────┼────┤有固定木制或砖石楼梯 ┃
┃阁楼│ │ │ 80元/m2│ ┃
┃ │普通式 │檐高在1.8米以下,1.4米以上 ├────┼──────────────┨
┃ │ │ │ 40元/m2│ ┃
┃ ├────┼────────────────┼────┼──────────────┨
┃ │简易式 │檐高在1.4米以下,1米以上 │ 2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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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围墙│土、篱巴、竹围墙 │ 5元/m2│ ┃
┃围墙├────┼────────────────┼────┼──────────────┨
┃ │砖混围墙│ │ 3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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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 │ │ 40元/m2│房屋产权调换不补,自建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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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 │ │ 40元/m2│可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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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封闭│铝合金窗 │150元/m2│已经计入拆迁补偿面积内的不 ┃
┃阳台├────┼────────────────┼────┤ ┃
┃ │自行封闭│塑钢窗子 │180元/m2│补,自拆迁2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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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门 │土、篱巴、竹围墙 │ 15元/m2│ ┃
┃ ├────┼────────────────┼────┼──────────────┨
┃门 │卷帘门 │ │ 10元/m2│ ┃
┃ ├────┼────────────────┼────┼──────────────┨
┃ │防盗门 │ │ 2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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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地坪│ │ 10元/m2│ ┃
┃地坪├────┼────────────────┼────┼──────────────┨
┃ │砖石 │ │ 7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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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面砖、水磨石等贴面 │ 20元/m2│ ┃
┃ 装饰地面 ├────────────────┼────┼──────────────┨
┃ │ 大理石、花岗岩贴面 │ 50元/m2│碎材贴面2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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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饰天棚 │ 三合板、塑扣板吊顶 │ 20元/m2│屋面天棚吊顶等其他不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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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合板、塑料扣板墙裙 │ 10元/m2│ ┃
┃ ├────────────────┼────┼──────────────┨
┃ 装饰墙面 │ │ 20元/m2│内墙 ┃
┃ │ 白瓷砖、墙面砖、石材等贴面 ├────┼──────────────┨
┃ │ │ 10元/m2│外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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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棚 │ │ 1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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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装饰部分的补偿根据成新核定:
1、装饰使用2年以内的,按本表标准最高不超过90%的补偿;
2、装饰使用2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本表标准最高不超过50%的补偿;
3、装饰使用5年以上,10年以内的,按本表标准最高不超过30%的补偿;
4、装饰使用10年以上,按本表标准最高不超过5%的补偿。
二、电话、有线电视按拆迁时间的移动、移线费用一次性补偿。
三、其他拆迁补偿:空调100元/台(窗式)、150元/台(分体壁挂式、立式)。太阳能热水器150元,室内燃气热水器、电热线热水器100元/部,抽油烟机50元/台。
附件4:
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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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 类 │ 补助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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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m2计算,最低│ ┃
┃ 搬迁 │ 住宅搬迁补助费 │不低于250元,最高不超过400元。│ ┃
┃ 补助费 ├──────────┼───────────────┤ ┃
┃ │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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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合建筑面积4元/m2计算,支付 │ ┃
┃临时安置 │ │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时间按至 │ ┃
┃ 补助费 │ 产权调换安置 │交房的过渡期计算,不足2个月 │ ┃
┃ │ │按2个月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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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用房 │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m2计算 │ ┃
┃停产、停业├──────────┼───────────────┼──────────┨
┃ │ 生产用房 │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月计算 │ ┃
┃损失补偿费├──────────┼───────────────┼──────────┨
┃ │ 办公用房 │按合法建筑面积5元/m2/月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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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安置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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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宣城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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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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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