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宣城市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房
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公益事业项目拆迁,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为促进城市公益事业项目的拆迁,向被拆迁户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拆迁安置房的建设、销售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开发办负责。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的开发建设由市建委组织协调,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前应由规划主管部门、开发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条件,做到小区功能配套。拆迁安置房要严格控制套型,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和户型方案;套型面积控制在85m2、70m2和60m2左右,套型的面积及户型比例由市建委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提出,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八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九条 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需要安排拆迁安置房,由拆迁人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向市建委提出拆迁安置房的申请计划,由建委初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拆迁安置房计划指标。
第十条 拆迁安置房安置的对象,必须是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被拆迁户,且选择了产权调换作为拆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不予安排拆迁安置房,可自行购置商品房。
第十一条 拆迁安置房由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计划指标内统一向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预订。申请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户应填写《宣城市拆迁安置房申请表》,与拆迁安置协议一并报市建委审批。
第十二条
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户的居住状况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市建委批准后,将拆迁安置房计划指标分配到户。被拆迁户凭《宣城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单》与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户的套型分配,原则上按被拆迁户的拆迁面积、家庭人口状况综合确定。
被拆迁面积低于60m2的,其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限购60m2左右的套型一套;其家庭人口在4人至5人的,限购70m2左右的套型一套;其家庭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的,限购85m2左右的套型一套。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房的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报市物价局和市建委共同审核确定。拆迁安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对市场销售。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交易的管理。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购拆迁安置房的个人,由市建委追回已购住房,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安置房 销售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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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宣城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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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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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70份